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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快搜
?>?昆明市·石林县生态工业集中区
昆明市·石林县生态工业集中区
园区类型:州市级
园区地区:楚雄
联系座机:0871-67787812
电子邮箱:ssggh812@126.com
联系地址:石林县环城东路老县委大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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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项目
一、园区总体规划情况 石林生态工业集中区于2005年启动建设,2008年被列为省级重点特色工业园区,2010年创建为云南省第一个新能源产业示范基地,是石林县新一轮城市发展的重点区域,是石林工业发展的主战场。 园区主导产业为生物产业、以旅游商品加工为主的农副食品加工产业、以石材为主的新型建材加工产业。努力将我县工业园区打造成为生态型、科技型的综合开发园区。 2018年9月,根据省工信委推进全省工业园区“瘦身强体”、高质量发展要求,园区再次开展规划修编工作,新修订的园区规划面积10.75平方公里,其中,核心区8.9平方公里,西街口1.85平方公里。主导产业为:生物医药产业、非烟轻工业、新型建材加工产业。 二、区位优势 石林地处滇中城市群的交汇面,是滇东和滇东南3地州18县进入昆明和滇中的要冲,昆石高速、石锁高速、西石高速、九石阿旅游专线与南昆铁路、云桂高铁构成了“三高两铁一专”的现代交通网络。特别是云桂高铁,打通了云南与东南沿海地区便捷的高速铁路通道,让石林成为了云桂高铁沿线客运集散、旅游观光、生活服务等综合功能的重要交通节点。 三、基础设施条件 园区累计投入基础设施建设资金18.8亿元,建成标准化厂房19.3万平方米,建成道路24.8千米,并配套了排水、电力、通讯、天燃气等综合管网;建成园区截污干管8.5千米,完成河道治理及滨河景观工程3.7千米;建成园区公共租赁住房1160套。 四、旅游资源得天独厚 石林景观汇集了奇石、瀑布、湖泊、溶洞、森林等自然风光,包括大小石林、乃古石林、大叠水、长湖、月湖、圭山国家森林公园、芝云洞、奇风洞八大自然景点。享誉海内外的石林风景区是世界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被誉为“上帝的盆景”、“大自然的雕塑博物馆”、“天下第一奇观”,已成为国内外知名、云南着名的旅游名片,先后获得了首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首批国家5A级旅游景区、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等一系列荣誉称号。
石林彝族自治县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吸引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和先进的管理理念参与石林的开发和建设,实现招大引强,对新引进落地石林的重大项目除享受国家、省、市及各园区出台并正在执行的有关优惠政策外,给予享受以下产业扶持奖励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扶持奖励对象 (一)纳入石林县招商引资统计并符合本扶持奖励办法的投资主体; (二)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组织和个人。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年亩均税指当年实缴税总额,除年亩均税外,本办法中的其他税收均指县级地方留成部分,其中税务稽查补税部分不包含在内。 第二章 产业扶持奖励政策 第三条 在石林县域内新注册公司,实缴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符合石林县鼓励类的产业项目,其项目用地一律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出让底价(房地产项目除外)由县土地矿产储备中心统一测算并提交县土地矿产储备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在完成项目用地出让手续后,根据产业类别、投资强度、产业带动性和税收就业贡献度,按照项目开工建设进度及经营税收情况,县财政安排相当于土地成交价总额一定比例的资金给予扶持奖励。即:工业项目的扶持奖励资金按照相当于土地成交价总额的60%分档次给予扶持;大旅游、大文创、大健康、生物医药、国际品牌度假酒店等产业项目的扶持奖励资金按照相当于土地成交价总额的30%分档次给予扶持。 对符合扶持奖励的项目,按照项目进度分步骤扶持奖励:在项目正式开工建设后奖励项目扶持奖励资金总额的50%,项目主体工程竣工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验收后奖励扶持奖励资金总额的20%,待项目正式投产运营达到合同预期产值效益及税收贡献度后奖励扶持奖励资金总额剩余的30%部分。未达到项目进度及预期贡献值的不予扶持奖励。 (一)入驻石林县生态工业集中区的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达到每亩200万元以上,分档次给予扶持奖励 1.对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且年亩均税收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用地,按扶持奖励资金总额100%给予奖励。 2.对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年亩均税收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内的项目用地,按扶持奖励资金总额70%给予奖励;年亩均税收在30万元至50万元以内的项目用地,按扶持奖励资金总额80%给予奖励。 3.对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3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下且年亩均税收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扶持奖励资金50%给予奖励。 4.对符合石林县产业规划用地的,可以采用“先租后让”“弹性年限”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租赁土地使用权年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租金由县土地矿产储备中心测算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租期届满后,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申请办理出让手续;弹性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生产建设、生产周期有特殊需求的项目,报供地审批权所属决策机构同意后,可按不超过50年确定出让期限。 5.工业用地项目经批准提高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可直接将新规划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二)大旅游、大文创、大健康、生物医药及国际品牌度假酒店等产业用地项目给予扶持奖励 1.对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上或1000万美元以上、土地出让总面积在500亩以上且年税收贡献达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扶持奖励资金100%给予奖励。 2.对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或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土地出让总面积在100亩以上且年税收贡献达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扶持奖励资金80%给予奖励。 3.对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500万美元以下、土地出让总面积在100亩以上且年税收贡献达3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扶持奖励资金50%给予奖励。 (三)对入驻台创园的农庄项目用地,依照用地面积分级别给予扶持 1.用地在1000亩以上,投资在1亿元以上或1000万美元以上的农庄项目,免收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土地流转使用费。 2.用地在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农庄项目,免收第一年、第二年土地流转使用费。 3.用地在100亩以上500亩以下,投资在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5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的农庄项目,免收第一年土地流转使用费。 第四条 对投资能源、交通、水利、文化、教育、城市基础设施等非营利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土地划拨政策的,可按项目性质以划拨方式供地。 第五条 农旅结合项目,不改变农用地的用地性质,集体土地所有者可依法以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租赁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与投资者合作经营。项目区中的生态用地、水面用地,在农民补偿安置到位的前提下,可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占建设用地指标。 第六条 符合石林县鼓励类的产业项目,特别是大旅游、大文创、大健康、食品加工、新材料、电子信息制造、生物医药、现代农业、物流、会展、国际品牌度假酒店及入驻石林生态工业集中区的产业项目,企业当年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地方留成部分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该企业当年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地方留成部分计提产业发展扶持奖励资金,并按比例逐年进行扶持。自企业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地方留成部分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当年起开始连续执行三年。第一年产业发展扶持奖励资金比例为30%;第二年产业发展扶持奖励资金比例为20%;第三年产业发展扶持奖励资金比例为10%。 第七条 对已落户石林生态工业集中区的工业企业在原有规模基础上增资扩股扩大再生产的,按企业当年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地方留成部分计算,以上年度为基数,每年增量部分连续给予三年扶持奖励,每年按10%给予扶持奖励。 第八条 对在着名、知名电商平台设立网上旗舰店的企业,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年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交易额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奖励2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 第九条 对在石林县成立外资企业并有实际到位外资的企业给予奖励,实际到位按每100万美元给予3万元人民币奖励,同一项目或同一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对新引进县外企业在石林县设立总部且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其当年税收县级地方留成部分20%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年度纳税达到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公司核心团队(10人以内)个人,按其在石林县当年上缴的个人所得税属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的奖励,从达标年度开始,连续执行三年(房地产、建筑施工及烟叶收购除外)。 第十二条 对文旅类产业,新获评为国家AAA、AAAA、AAAAA级景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扶持奖励;对新获评为五星级旅游饭店的,一次给予5万元扶持奖励;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旅游商品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扶持奖励。 第十三条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奖励。 第十四条 对特色经营一条街项目,支持集中化、区域化、片区化发展,对符合石林县行业发展规划、集中特色经营且经主管部门认定、统一连片经营30间以上商铺的给予资金补助,按其缴纳税收县级地方留成部分总额的100%给予扶持奖励,补助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十五条 房地产、建筑施工及烟叶收购项目不享受本办法中的产业扶持奖励政策。 第三章 中介奖励政策 第十六条 对中介机构(个人)引资项目(房地产、建筑施工及烟叶收购等项目除外),凡成功引进总投资5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石林县鼓励类产业项目落地到石林县的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含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经投资方及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推荐、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资金到位验资报告和县投资促进部门进行项目投资审核,上报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审定后按以下比例给予奖励: (一)引进国外资金按实际到位外资的3‰奖励; (二)引进国内市外资金按实际到位金额的0.2‰奖励; (三)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投资项目的,再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第四章 社会服务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对符合石林县鼓励类的重大或重点产业项目,除给予本办法的扶持奖励外,由项目引进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协助积极向上争取扶持政策和资金。 第十八条 对符合该扶持奖励办法的招商项目,通过认证认可体系或成功获得国家品牌商标认证的,依据现行相关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到石林县投资兴办企业的投资者,经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并能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投资者及其家属均可申请在石林县落户。 第二十条 每年对已落地的招商引资企业进行优秀投资企业评选,从财税贡献、促进劳动就业及科技创新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对被评为优秀的投资企业,按一定比例给予其中层以上干部和优秀员工在合同存续期间免费游大小石林景区;企业高管人员子女需在石林县入学就读的,享受自由择校权,企业中层人员子女需在石林县入学就读的,为其开辟绿色通道;在组织企业活动时,可向县文广体局申请免费使用公共文体设施;企业高管可享受石林县干部医疗待遇;为其在石林县辖区内交通轻微违章开辟快捷处理通道。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财税扶持奖励政策和土地扶持奖励政策两个版块,不同版块的优惠政策可以同时享受,同一版块的优惠政策就高不就低,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二条 对投资强度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税收贡献大、带动作用强的重大项目,特别是符合石林县产业发展导向的新技术、新材料、装备制造、旅游文化、大健康和循环经济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殊扶持奖励政策。享受“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殊扶持奖励政策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中产业扶持奖励政策。 第二十三条 享受本办法扶持奖励的企业,承诺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因不可抗力除外),且在经营过程中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否则石林县有权收回企业已享受的所有奖励资金。 第二十四条 本扶持奖励办法的兑现,由符合条件的个人或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旅游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土地矿产储备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园区或乡镇(街道)根据本办法审核并提出意见,经县投资促进局审核并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牵头负责办理兑现。 第二十五条 以上各项扶持奖励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均按人民币计算兑现。涉及外资引进奖励,汇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相关法律、法规等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2018年试行一年,由县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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